金融监管总局今天这个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里面有一条可能被大家忽视了: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做经营贷买房的,也是一种期间错配的加杠杆。后面可以持续关注下这个政策力度。
做任何投资都不要轻易加杠杆(买房贷款是迫不得已),咱们这些做投资没加杠杆的还算好的,抵押房子买股票、融资买股票的那帮兄弟才是最惨的。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