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张文波
24-02-16 19:56 微博认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误将患者的桡神经卡压入钢板导致患者不可逆损伤
【案件事实】
原告因摔伤致左肘部肿痛伴活动受限3天,于2021年12月6日到某市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给予左肱骨髁上骨折切开整复内固定术治疗后,出现左手背感觉麻木、垂腕等不适,经肌电图检查提示左桡神经损伤,于2022年1月23日到某省人民医院诊治,并行左桡神经探查松解+肱骨钢板调整术及功能锻炼等治疗处理。
【鉴定意见】
1.某市人民医院对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单某左侧桡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作用,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2.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被鉴定人单某左桡神经损伤遗留左手肌力4级等后遗症,其人体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单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误工365天、护理150天、营养90天。4.被鉴定人单某后续需取出内固定物术及神经康复治疗,后续治疗费用约需贰万元。原告因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用1587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对原告实施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问题。(一)本案经鉴定,确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对此均不提出异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分析说明详实,鉴定意见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患者入院时医方检查其左手各指活动、触觉正常,医方陈述术中探查神经血管未见损伤,提示患者伤后(内固定手术治疗前)不存在神经损伤。而患者术后即开始出现左手背感觉麻木、垂腕等临床表现,并及时告知了医方,医方仅根据平时手术的经验判断可能为手术中牵拉造成的桡神经牵拉伤,虽给予甲钴胺片治疗,患者左侧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却越来越严重,已不符合单纯性神经牵拉伤相应的表现,医方仍未考虑神经实质性损伤的可能性。本例已经某省人民医院手术证实,医方在进行手术操作中,误将患者桡神经卡压入钢板,受压长度约4.5cm,受压神经变细小,周围大量瘢痕增生。据以上情况,医方在手术操作中缺乏足够谨慎,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误将患者的桡神经卡压入钢板,同时,术后缺乏足够判断,延误患者被卡压神经的及时发现和处理,最终造成左桡神经不可逆损伤,并遗留相应后遗症,故医方存在过错。综上,某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单某左侧桡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作用,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80%-90%)。故根据本案“鉴定意见”及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45293.21元;
二、驳回原告单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专注中国医疗纠纷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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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