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4-02-16 20:01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

还是我们的央妈普法最权威。

这是我这几天看到的热搜上唯一我觉得是正确的普法。

大部分专家在聊到这个话题的时候讲的都是有没有商用,认为只要没有商用就不构成侵权。

其实这是对著作权的一种误解。

在著作权的认定逻辑上,大家只要记住一句话,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为侵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个例外,一个是合理使用,一个是法定许可。

也就是说,我们要让一个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著作权,那就是看能否把它放进去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限制条件有点多,对于互联网行为均不适用,在此不表。

合理使用,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还有一个兜底情形,但简单来说,只要判断这种行为不会替代原作品的传播,不会导致原作品的商业价值降低,就大概率可以放入合理使用中。

比如,我不会因为薛之谦拍摄了这三张影片图片而不去看飞驰人生2,相反,可能会因为这三张影片图片对这个电影有个更加直观的感受,而更想去看。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去拍摄影片的某一个片段并不会使这个影片的商业价值降低,相反他可能促进了传播,更没有起到替代这个影片的功能,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是合理使用,而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让你轻松读懂著作权法,可以阅读《持续爆红的底线:红人全流程合规指南》。

#李振武[超话]#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