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把一个《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发给顾问单位,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X万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发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未足额购买社保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产生的费用);若存在未列举的费用或者超过上述约定金额的款项,视为劳动者主动放弃,劳动者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支付或者补足。劳动者承诺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双方之间因劳动关系的存续以及解除并没有其他争议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并自愿放弃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和向行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在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此类“无其他劳动争议”条款是否意味着一定构成对于用人单位的免责?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