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律师 24-02-19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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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上海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

我看了完整聊天记录,的确很露骨、很赤裸,让人极度不适。

但从目前情况看,还无法从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层面去追究女教师责任。

首先,聊天记录提到,男学生不满16岁,可见已达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具有决定性行为的资格能力。

其次,刑法有一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用来特别约束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此罪把未成年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了16周岁。

但注意,法条明确写了,这里保护的是“未成年女性”,不包括男性。

这个女教师,最后大概率会以《教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很多人说,又不是女老师单方面主动,明显是俩人双向奔赴、你情我愿。

那我就要讲讲“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背后的道理。

为啥这个罪,要把性同意年龄特别提高呢?

因为负有监护、收养、教育职责的人,在性承诺能力上与未成年人天然不平等。

年龄差形成的经验碾压,地位差形成的权威支配,以及特定身份形成的信任关系,使得未成年人在面对感情时,很容易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以及不知反抗”的状态。

不到16岁的孩子,再怎么早熟,也不可能认清与已婚人士发生关系的性质和后果。

而认识不清所作的决定,很难说是“自主的决定”,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利用这一点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属于“性侵”。

我国把这个年龄划在16周岁,美国《模范刑法典》则是直接定在了21周岁。

美国许多大学,都明令禁止师生恋,将这种建立在经验差、地位差和信任差之上的感情,称为“性剥削”。

基于这个原因,罗翔老师一直呼吁要将我国性同意年龄统一提高到18周岁。

也有许多法律学者建议,应当将男性也列为“强奸罪”以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受害人主体。

这是目前学术界仍在讨论、现实中争议不断的问题,而本案再次将这种伦理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暴露出来,也许我们是时候将性犯罪立法,向前再推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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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