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重点】接受警方询问时,谁也不要信,就信事实描述。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N次笔录,一定要仔细核对,如果不是自己说的话,一定要求更正或者补充。否则,可以拒绝签字。
发布于 陕西
【普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重点】接受警方询问时,谁也不要信,就信事实描述。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N次笔录,一定要仔细核对,如果不是自己说的话,一定要求更正或者补充。否则,可以拒绝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