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4-02-22 09:42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069】全佳酒店有限公司是由刘某及其朋友(郭某、朱某)三人于2015年12月1日合资设立的,主营业务是承租某物业后对其进行酒店改造并运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郭某、朱某、刘某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设立时分别实缴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由于刘某一直从事酒店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三人一致选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章程特别约定:(1)2019年6月1日刘某实缴剩余出资;(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2016年5月14日,刘某受朋友贾某请托,为其向债权人成某的民间借款出具了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保证金额150万元。由于贾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成某于2017年7月12日起诉,同时要求公司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请问:成某请求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否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为何?请说明理由。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