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谁来承担#?】#曾有网友对火灾楼内电动车充电表示担忧#2月24日凌晨,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有关情况。根据通报,火灾发生地为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目前已致15人死亡,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人伤亡,该承担何种责任?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称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失火,住户该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造成的后果。
首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进家里充电的住户,应该对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事主的过失导致起火,烧毁了楼上居民的房屋、财产,夺去了他人的生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遭受生命、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死者的家属等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要求将电瓶车拿进家里充电住户或相关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各小区都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顾劝阻,将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财物受到损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失火罪。由于过失造成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电瓶放在家里充电有危险是常识,事主知道可能会发生危险,仍然在家充电,主观上具有过失,最终导致邻居死亡的重大后果,已经涉嫌失火罪,所以才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旦罪成,可能将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失火罪为刑法学概念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遇见预见风险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作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使用人和一个具有社会常识的人,理应知道将电动自行车放入楼道充电是一种会引起火灾的高风险行为,在已经预见该等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造成火灾的,即可能构成前述失火罪,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南京火灾中有一家4人遇难小孩仅4岁#(作者 朱婵婵)http://t.cn/A69kY0Z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