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072】张某、胡甲和胡乙三人看好A县的初中教育培训市场,合作成立A县学优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优公司),专门从事初中生语、数、外培训。三人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载信息:持证主体为学优公司;校长由胡乙担任;办学内容为中小学学科类培训),于8月25日获得营业执照(证载信息:持证主体为学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担任)。2016年6月5日,张某、胡甲和胡乙三人与万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三人承租万隆公司自持万隆大厦二层用于开办中小学学科类培训业务;租期8年,租金按年支付,每年10万元,且每年6月5日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合同成立后,除了第一年租金由胡乙支付外,以后每年租金都是由学优公司支付的。请问:就张某等三人与万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请问是否可以直接约束学优公司?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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