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检察 24-02-2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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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超龄员工车祸致残同样享有工伤待遇##法官称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排除超龄员工#】1953年出生的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受某公司安排从事道路保洁。2021年8月29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案外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家人被确认为监护人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定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家人又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也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同样不予受理。随后,李某家人向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陵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以李某为例的部分城镇居民劳动者并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将该部分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无疑有悖于国家立法和设立社会保险初衷。遂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群众利益无小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念虎表示,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许多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创造社会价值。本案立足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依法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劳动者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折射出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情怀和能动履职担当,体现了人民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生动实践。(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