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焚童案#昨天下午, 我们几个申诉代理律师和当事人一起来到兰陵法院要求查阅复制案卷,以准备下一步的申诉工作。档案室工作人员认真审查了我们的手续确认齐备后去找领导请示。后回来告诉我们有权签字的院长去临沂市开会回不来,没他签字不能阅,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再来,并表示肯定能阅,尽管放心。无奈,我们改变行程,在兰陵住下。结果到了晚上,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当事人,说领导不同意阅卷,理由是根据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申诉还没立案,不可以阅卷。
又是这“二十二条军规”,申诉立案了才能阅卷,但不能阅卷申诉理由不够充分更不可能申诉立案,于是更不可能阅卷。允许你上战场打仗,但打赢了之后才发枪。
有意思的是,之前的申诉律师已经来阅过一次了,但因设备问题丢失了部分,也有一些拍的不清楚不完整。我们来补充阅,遇阻。阻拦律师第二次阅卷,有什么意义?
有那么多保障律师阅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档案规定,以及再明显不过的常情常理,他们视若无睹,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名义,不允许阅卷。权力如此任性,讲理有什么用?
今天,我们几个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又来到兰陵法院,会一直等到让我们阅卷为止。 http://t.cn/A66vOl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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