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4-02-29 13:0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问:律师为什么更倾向于协商而不是直接进行诉讼?

答:这是个模板,或者说谈案的话术,用来收律师费的。

你不能指望一个律师,精通所有法律服务产品。你咨询的时候人家恰好不会,不见得告诉你他不会,但是,只要说“先调解再起诉”,就是不用管他会不会,调解都是所有律师都能干的事情。这样形成委托之后,办一个没做过的案子,运气好赢了客户夸,运气不好输了,还能积累经验。

我说了同行别不高兴,法律服务市场上,客观上存在不少啥也不会的律师。

无差别的“先调解再起诉”,咱们先和对方调解试试看,调解不下来咱们再起诉,非常适合啥也不会的律师,无差别的对所有案子的所有客户说。

容易赢的案子,先调解后起诉,

模棱两可的案子,先调解后起诉,

搞不懂的案子,先调解后起诉,

难赢的案子,先调解后起诉。

反正我总是有的干的,可以先干起来。

在心理学上,这个叫登门槛效应。

先请对方干一个小事儿,再说一个大事儿,就会比较容易让对方答应。

比方说,我先请你免费试用一小瓶护肤品,在你手背上抹一点,让你感觉一下是不是很舒服,你就更有可能觉得好,直接买我一个大礼包。

在律师的营业场景下,律师可能拿不准案子的结果,关于法律问题没什么可说的,没办法让客户信任。律师也判断不了该不该先调解,该怎么起诉,但是,他又想让客户付费。

他就先让客户认为,案子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然后再劝自己的客户起诉。

这要比直接劝一个非客户起诉容易的多,因为下定决心起诉是最大的心理门槛,先让律师替自己去和对方谈谈,就相对听起来舒服很多。

而真到这种登门槛效应的第二步,就是调解不成,客户起诉的时候,对这个客户来说,结果就可能是不该起诉的案子也起诉了,不该请的律师也请了。

为什么我说“先调解再起诉”是一个营销模板呢?因为他不适合做一个稳定可靠的办案模板。

从案子的角度说,抛开营销问题,我相信大部分律师都能认可一个观点,所谓专业,要追求服务带给客户的实际价值,律师要追求更准确地预判案件。你少说模棱两可的话,在一个案子里尝试更多的诉讼方式实现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你办的案子足够多,你会发现往往是基于在法庭上对方感觉自己即将失败了,他才有想法去和你的客户调解。

比如我们帮客户退房,有的时候开发商愿意和客户直接签一个退房的协议,但是迟迟不打款,这时候客户自己去,或者律师去找对方,钱也是要不出来的,但是把案子先立进去的话,很快就调了,甚至不需要开庭。

“先起诉再调解”和“先调解再起诉”显然是都有应用场景,符合逻辑的两种不同的策略,不存在一个策略必然对,一个策略必然错的可能。

作为一个办案模板,“先调解再起诉”就不是100%符合上面的标准的实际应用了,你要让我说,我还倾向于“先起诉再调解”呢。

我更深入的讨论,先调解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呢?

比如争议标的额非常小,正常人都不请律师的案子,比如要房租的押金,房东跟你说不清,你请个律师,房东一看对方请律师了,心里有点怕怕的,就把押金退了。

但是争议标的额一旦提高,你要退个房子,你要盖好一个烂尾楼,你去找城投要个工程款,你能先调解吗?律师去和你去没什么不一样,都是吃闭门羹。

什么情况下,不适合/不应该先调解呢?

前面说的注定无法调解的案子不说了,我举例说调解会损害客户利益的场景。

比如,一个二手房案子,买卖双方有纠纷,一边憋着毁约,一边害怕对方毁约。这时候业主找个律师,律师说,先调解再起诉,或者发个律师函。这个函的目标是什么,让毁约的不再毁约?

对方收到律师函,不但不会害怕,反而会把律师函拿去给自己的律师去分析,甚至当证据使用。

在二手房的交易流程中,通常来说憋着毁约的一边可以先做准备,他早就请好律师了,对双方走法律程序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就不会被对方请律师吓到。

当然,如果反过来这个情况就更“虎”,一个购房人看到房价跌了想毁约,他不从交易过程中找毛病,而是上来就找个律师去“调解”,或者发个律师函,说我不想买了,你能不能让我把定金拿回去?

先调解,在这就变成了打草惊蛇。在你等着对方调解的时间,对方去找律师咨询了。这就给对方留下了足够的准备时间,也让一些原本可以轻易拿到的关键证据变得不容易拿到了。原本实话实说的,可以给你录音取证的机会也不给你了。

我办一些“二手”(同行转一手)案子,发愁之前律师发的律师函,现在被告可以拿来作为我方主动毁约、放弃权利的证据。人家律师费收的也不低,律所也不是什么小所,律师也不是什么小律师,但是就是干一些你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

一个客户在市场上经人介绍加上自己找,一般见过三四波律师都算比较认真请律师的了,但是现在北京执业律师已经6万多人,他能在4个律师里遇到4个“先调解再起诉”的无差别模板是大概率事件,遇到1个告诉他不要打草惊蛇的律师是小概率事件。

为什么我会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能提出来,一定是因为客户有了类似的感受。我们回答问题不代表我就否定了具体的某位律师,如果你刚好、碰巧一直这么谈案子而且也有“调解成功”的经验,不用急着和我辩论,你不同意那就是你对,我说的这些观点绝不是我对某位同行的不敬。

何况,

现在也不是想不想先调解的问题,能到律所的案子,能到法院的案子,多半就不具备调解的条件,如果具备,按我们的民风,也走不到律所和法院。

但是,这不影响我们有儒家信仰,有“天下无讼”的宏远理想。

两千五百年前,孔圣人就认为,爱起诉是小人,和解撤诉是君子,审理官司要“以德服人”,双方调解握手言和,世界上没人起诉,是太平盛世。

两千五百年后,全国法院追求这个传承千年的伟大理想,不但要考核调解撤诉不上诉的比例,还搞了强制诉前调解,把调解作为所有官司的前置流程。

到了具体做业务的时候,双方都不想调解,就想让程序跑的快一点,毕竟上了法庭有的是机会调解,甚至到了执行阶段也能调解,大家都想早点结案回家休息。

有的时候,拉长一个案子的结案周期,本身就是对一方有利,对一方不利。

无差别的强制诉前调解,就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增加了原被告和调解方面的人力消耗,和我们现在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不过,如果你只把到判决算官司,纳入统计,诉前调解的不算官司,人力资源不算在法院范围内计算,不纳入成本,那是可以得到漂亮的数据。

数据是数据,理想是理想,数据再漂亮,小人也没有变少,君子也没有变多。

孔圣人还讲过这么一句话: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我们算不算“民无所错手足”?我们不是因为自己是君子所以才和解,所以才不起诉,而是因为起诉门槛太高所以不起诉,而是怕执行太难所以才和解。

不是我是君子,我谦让仁和,而是我“无所措手足”,我忍气吞声罢了。

案子立不立,案子怎么判,案子要打多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又常常被更高的力量左右,导致法庭内外的所有人“无所措手足”,反而让小人得了便宜,君子吃了亏。

大家要是适应这种局面,要不了几个版本迭代下去,大家就会争着去当小人:做小人,能骗就骗,能跑就跑,小人干了坏事别人不敢告他,怕打官司门槛太高,怕流程太长,怕得不到公平正义,于是,谁也不敢去当君子了。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