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4-03-02 17:42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昨天开始给法硕复试找民法热点案例(是的,我开始找了)时,想先去看看去年顶级C刊有啥论文提到什么热点了。

看到王利明老师有篇文章,关于自媒体的回应权,我完全不知道这是啥权利,看了文章才明白,他认为自媒体的回应权是通过解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来。

他介绍,“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话语权的极度下沉,网络等媒体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实信息,有必要通过在法律上确认回应权等方式予以防范。回应权制度具有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发生、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等功能。回应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是民法典第995条关于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具体化。回应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人格权、在发布信息之处作出回应,该权利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使条件”。

我想了一下,感觉这个回应权是不是可以囊括微博去年新出的功能,就是博主自己、平台以及其他人可以给博文添加附注?当前附注类型包括以下三类:1、信息补充:对争议内容进行信息和信息源补充。2、当事人回应:当事人可对他人发布的与自己相关的内容进行回应。3、不实信息:政府媒体用户可对不实信息进行标注和补充。

我又查了一下,朱虎老师也写了回应权的论文,写得特别好。
朱虎《规制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功能延续与制度发展》,以下为摘抄:
回应权,是指当媒体报道的信息包含直接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时,该他人有权请求媒体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发表必要的回应。

回应权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其功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护被报道者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二是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保障公众形成意见的自由。

一方面,就被报道者的名誉而言,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传统侵权法捉襟见肘。侵权损害赔偿以构成侵权和产生损害为前提,诉讼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且名誉损害的赔偿金额不确定;更重要的是,其着眼于事后救济,而判决本身对早已形成的评价影响较弱,无法完全消除已经发生的名誉损害。禁止传播作为预防性救济方式之一,辅之以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快速实现方式,也以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为前提。民法典第1000条所规定的赔礼道歉和公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同样以构成侵权且有必要消除影响为前提,着眼于对名誉已形成侵害的情况,在构成和行使上仍非常严格。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了对媒体的更正和删除请求权,较之回应权,虽然该请求权对名誉的保护更为有利,但以“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为要件,构成也很严格。

另一方面,若从整体角度观察回应权,则私人行使回应权也将对公共领域产生积极影响。被报道者运用与媒体相当的传播影响力来行使回应权,使得受众能够在获得媒体报道的同时,同等地获得被报道者的陈述,从而免于单方面陈述的可能偏误。因此,回应权也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使公众在更充分的信息基础上自行判断是非曲直,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形成意见的自由。尽管私人行使回应权对公众意见形成和公共领域建构的贡献属于公法功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但是公法功能同样可以为私法权利提供证成理由。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