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典型案件钥匙码案例# 【公证遗嘱具有证据法上的优先证明效力】#法律学习铁粉福利# #刑事典型案件钥匙码案例#
刊载案例题旨在于讨论一个可能涉及法律漏洞的实务问题:遗嘱存不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情形?如果有,本案就是著例,且应适用。
《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情形除了欺诈、胁迫之外,还有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但继承编仅涉及欺诈、胁迫情形,故“重大误解”订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是否影响效力,系法律规定的“空档期”。
本案以立遗嘱人“重大误解”来解析是具备事实基础的,亦具有充分的情理上的说服力:前后数份遗嘱,其心理轨迹大致是:父母先都是将房屋想给女儿;母亲去世后,父亲改变想法,是想房屋一人一半,在立公证遗嘱时,便明确将房屋中属于自己部分给儿子;拆迁调换后,原来的房屋没了,父亲以为原来的遗嘱也失效了,新的房屋也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现在房屋属于自己一个人,于是重立公证遗嘱,明确将房屋给儿子、女儿各一半。
事实上,父亲对房屋处分,一直只能是自己有权处分的那一部分。母亲留给女儿的那一部分1/2,一直属于女儿应继承份额。父亲对自己那部分处置,极可能是对继承规则的误解,导致原有其所有份额由儿子继承,在变更为由女儿、儿子共同继承后,客观上稀释了儿子的份额,违背了立遗嘱人本来的真实意思表示。此谓本文探讨“重大误解”所立遗嘱效力之背景。
文章作者倾向性立法建议,是对《民法典》继承编遗嘱效力“真实意思”违背导致无效扩充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胁迫情形”。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从实务角度,我们还是坚持最终法院判决所导引的裁判结果。相应裁判规则提炼上,未将重大误解作为焦点,而是选取公证遗嘱证据法上的优先效力作为关注和学习焦点。
知其然,亦须知其所以然。法律实务从业人员在面临此类继承纠纷,涉及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揣度时,尤其是站在对方当事人立场,论述逻辑及适法空间审度,本案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好的参考样本,或能曲径通幽、力挽狂澜从而绝处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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