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事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改判袁山东无罪
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我们认为天下众合公司解债模式合法,袁山东无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改判袁山东无罪,尽快让公司回归社会服务于民,促进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的事实阐述如下:
一.公司解债模式合法,它是一种债权消费形式,不是投资,更没有任何高回报,只是减除或减少债权债务。
1.公司解债模式:债事人与众合签订的是《易物卡购买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中解公司将其“易物卡”销售业务和“债权”受让业务委托给了众合公司,众合公司是中解公司业务独家代理商。债事人购买中解公司“易物卡”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购物款(货款),该笔款项一部分用“现金”支付,剩余部分以其“债权”的转让冲抵,通过平台进行债权消费,实现债事人债权债务减少或减除的一种模式。
2.解债不是投资,没有所谓的高回报。投资是债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以还本付息方式回报出借人。而“解债”是债事人用自己的债权和支付一定比例的购物款(货款)和购买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通过物品置换和消费,收回的是本就该属于自己的债权,债权也是没有收回的资金呀,它不是废纸,只有债权的减持,何来高回报?解债群体基本上都是民企和个体经营负债的老板以及民间债权债务人,巨额的债务压得他们和家人无法生存,采取解债这种方式,解决了法院执行难、民间讨债难、政府解决难的债权债务问题有什么错?虽有人借款解债,是为减持或减少债权债务,减轻自身压力,不是因为解债而又负债。而是经侦违规立案逼迫企业停摆,导致我们债事人债台高筑生活生存艰难,甚至有的家破人亡!
二.虚假债权债务应是个人行为
关于债务造假,众合公司明文规定了八不解:“1.虚假、没有凭据的不解;2.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解;3.欺诈赌博债不解;4.不愿意者不解;5.不让步者不解;6.不配合者不解;7.不做报备者不解;8.解债过程中不履约的人不解。”且公司用《百问百答》手册,重点作了日常的宣传、贯彻与落实。同时,公司对重庆某些办事处债务作假问题,进行过公开通报处理。凡事都有动机,虚假债务对公司的名利益和章程都会造成损害,怎么会认可虚假债务呢?完全是个别用心不良、居心叵测的人钻空子投机所过关,纯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三.指控书和判决书同出一辙,用了“未能证明 ”,“不确定性”,“可能”,“虽未见”,“仍可能”,“无法准确判断 ”,“并不确定 ”,“尚未发现 ”,“具有不确定性 ”,“一旦”,“很有可能 ”,“从而危害”,“进而导致”,……等等模棱两可,臆断推理的词语,这就充分说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本没有做到证据确凿充分 ,就是枉法裁判 !
债事人希望二审能够尊重事实,落实“两高”近期对涉案企业和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会议精神,公正改判袁山东无罪,让企业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民,做到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天下众合公司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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