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03-0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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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收到了一个案件的二审开庭传票,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话,这个案件是涉及“自管公房”的案件,具体案情不想再多说了。

本案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其中一个上诉理由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指导性案例,自管公房的承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可以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予以继承和分割”。

我对于原告代理律师这个观点的正确与否不予评价,只是说其一审提交的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只不过是有些案例收录于《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但并不代表此为指导性案例。另外,一审原告律师提交的案例亦非成都地区的案例,对于成都法院的参考价值大大减弱,而且一审原告代理律师连裁判文书原文都不找,直接把《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载明的案例打印出来,上方都可以看到书的名字。并且一审原告代理律师在提交案例时,只是进行了案例的检索,并没有总结裁判要旨,也没有标注法院认为,使人民法院在阅读时不太方便。

我po过四份类案检索报告,其中一份就是本案的类案检索报告,我优先选取的是成都地区的类案,并且还做了类案检索结果分析。不出意外,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做类案检索,并不是把一叠裁判案例丢给法官,而是要激起法官阅读的欲望,让法官仔细去思考这个类案对于争议案件究竟有没有参考价值、能不能参考,并且应当通过类案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告诉法官,这样判、没有错。对于我自己的类案检索报告排版,我充分的考虑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有需要的话,我会及时调整。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