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4-03-07 05:01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从事实上说,在连续或者持续犯罪的过程中,以及在集团犯罪中,完全可能一边实施上游犯罪一边从事洗钱犯罪。所以,没有必要将上游犯罪的既遂作为洗钱罪的前提条件。

或许有人认为,赃物犯罪与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似乎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既然赃物犯罪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那么,洗钱罪也应如此。其实不然。

一方面,赃物犯罪作为间接取得财产的犯罪或者妨害司法的犯罪,法定刑较轻,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构成共犯,则没有必要认定为赃物犯罪,所以,赃物犯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构成既遂为前提。但洗钱罪不是间接取得财产或妨害司法的犯罪,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所以,即使上游犯罪没有既遂,但如果洗钱行为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就可能成立洗钱罪。同样,本犯在实施上游犯罪的过程中,也可能同时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因而触犯数罪。

另一方面,刑法关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赃物犯罪的行为对象只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只涉及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或隐瞒,而洗钱行为所掩饰、隐瞒的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就许多犯罪而言,在既遂之前就能确定其来源和性质,因而在既遂之前的掩饰、隐瞒行为,就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不仅如此,就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活动组织而言,其在实施具体犯罪前所获得的非法资助,也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所得,能够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换言之,只要是洗钱罪7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问是在着手实行之前还是之后取得,都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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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