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4-03-0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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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案中被害人自行取证是难以逾越的鸿沟#【何以法治|网络暴力治理关键:#专家称网暴案件应以救济被害人权利为重心#】针对网络暴力治理话题,澎湃新闻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许浩然共同撰文。在专稿中,郭旨龙认为,当前网络暴力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侮辱诽谤,还包括使用PS、AI换脸等技术实施人格侵犯和雇佣“网络水军”攻击、谩骂他人等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近年来多起热点事件中,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在司法规制上,目前通常依据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进行惩处,例如适用《刑法》上的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2013年,两高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司法认定问题。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更新,网络暴力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新情况,网暴概念急需更新,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措施也应跟上。”郭旨龙观察指出,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具体指引。

他表示,《意见》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网络暴力行为应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进行处罚。若达不到犯罪标准,则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这一《意见》发布后,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已无所遁形,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有关部门可以实施“外科手术式”的打击。郭旨龙提议:

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辨析各种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比如,“人肉搜索”中散布何种个人信息才能对发布者进行归责,在定罪量刑时是否应该在“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等等,以此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按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罪等案件需要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并自行取证。郭旨龙直言,在网暴案件中,被害人自行取证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对此,前述《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还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

“对被害人来说,恢复社会名誉和继续正常生活才是最终目的。”郭旨龙在专稿中认为,处罚施暴者并非执法、司法的终极目标,帮助弱势一方回归安宁生活才是法律应当体现的外在价值,“有关部门应以救济被害人权利为工作重心,实现法治思维与人文关怀的有益结合。”

为此,郭旨龙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发力,形成技术、社会、市场和规范四个维度的复合预防、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时段防护制度。http://t.cn/A6Y3yxy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