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4-03-1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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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研究室今天在公众号上海司法智库发了一个案例: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大概是男女双方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书》,载明:1.男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者确立恋爱关系、对第三者给予未经女方同意的经济援助、与第三者婚外同居等),则男方将系争房屋无条件赠予女方。女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2.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系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予女方。
协议签订时,案涉房屋被核准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而后女方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又离婚。女方在离婚诉讼里表明,要求被告男方履行二人签订的赠与王某某房产的《协议书》,将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书》第2条并未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也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本质系在双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男方自愿履行赠与义务。因此,该《协议书》第2条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结论该部分内容为文章《第275期丨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原文:
以女方生育子女为生效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在未限制双方生育权及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具体分析如下:(1)从基本权利之维护视角看,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旨在对生育孩子的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并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并未限制双方的生育权及其他的人身权。(2)从弱者利益保护视角看。女方就妊娠与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女方明显为生育关系中的弱势方。女性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生育对女性的健康影响及社会影响都远大于男性。因此,保护作为受赠人的女方的利益,符合弱者利益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精神。(3)从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视角看,认定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有效,可以为生育子女的女性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有利于维护生育秩序。(4)从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视角看,认定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有效,并不冲击现有的婚姻秩序,反而有利于保护女方的利益。(5)从伦理道德之维护视角看,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不存在违反道德伦理的悖俗行为。
因此,以女方生育子女为生效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在未限制双方生育权及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

不过提醒一下,上海法院在本案里认为以生育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效,且该条款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再者,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可是,如果我们现在把合同名称改一下,改为婚前协议,可能就有效力瑕疵了(没找到案例,不过经过在上海法院办过案件的律师反馈,存疑,姑妄听之)。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