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献猛,今天我们继续聊一聊程序辩护实务。今天要聊的话题是辩护律师在庭审当中的发表辩论意见时能否被打断啊?去年曾经有一份判决书,南方有个律师说,为了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向审判长啊,向主办法官呢送了200000元,目的就是要求得合议庭让律师辩护律师充分发表意见。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庭审的时候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是极不容易的。本人经过多场的辩论意见,从2001年开始职业到现在啊,到现在已经22年多,经常被审判长打断。那我讲一讲对于律师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作用跟意义跟必要性。我认为对于定罪或者量刑特别重大影响的证据,除了发问举证质证以外,还应当通过发问质证查明的事实。结合这个查明的事实,然后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充分发表。因为我们知道辩论意见包含总论点,分论点,每一个论点当中还有论据,论证论据就是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尽管说在发问期间,在举证事件期间已经说了,已经发表意见了,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意见。刑诉法规定的整个庭审流程安排是庭前准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还有一个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那么庭审辩论环节呢?在整个庭审当中是极为重要的。很多审判长,很多案件当中,审判长经常是说呃被呃辩护人,你的意见在质证期间已经发表过了,你的意见在举证质证期间,在发问期间已经发表过了。不要再重复,这是很不对的。我认为说那个既然刑诉法规定的这个四个环节,那么辩论环节就应当让辩护律师充分发表,围绕辩护观点、,,对于辩护观点进行论证,而论证过程中还需要提供举证质证期间,庭审发问期间的证据问题,查明的事实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论证啊。法庭应当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而不应该是以这个以前已经发表过了来阻止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当然,如果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重复累赘啊,不断地重复,那当然应当打断。,但是如果说是发表辩论意见当中,为了证论证自己的观点,辩论观点,引用了这种意见,发问之后已经发表过的意见,那就不应当被打断啊。否则的话,那刑诉法就应该把这个辩论阶段呢给他删掉了,就没有必要辩论了,直接写减掉简明扼要的观点,律师表明观点就好了,然后书面意见提交。那这样还是要庭审实质化干什么呢?还要以庭审审判为中心干什么呢?这个是我的意见啊,当然仅供参考啊。今天我们要聊的话题就聊到这里,谢谢。 http://t.cn/A6YDd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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