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案例
参考案例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7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参考案例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最高法执复2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参考案例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参考案例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最高法执复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参考案例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某、赣州某开发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复9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
签订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是行政强制性行为,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
转自:陈二华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