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某县法院的执行案件,对方开发了本地一个旅游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股东的股东全部是一人公司,股东的股东的股东是央企,央企的股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直属特设机构。。。由于全部都是一人公司,法律上而言我们可以在终本之后逐一追加。但是,才追加到债务人股东,还没到股东的股东呢,法院这块就卡壳了。
先是人员调动、后要请示领导、再后来换经办法官[晕][晕][晕][晕][晕][晕][晕][晕]
看来是太烫手了
发布于 上海
我有一个某县法院的执行案件,对方开发了本地一个旅游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股东的股东全部是一人公司,股东的股东的股东是央企,央企的股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直属特设机构。。。由于全部都是一人公司,法律上而言我们可以在终本之后逐一追加。但是,才追加到债务人股东,还没到股东的股东呢,法院这块就卡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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