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于长敏
24-03-18 06:35 微博认证:吉林大学教授

【参古治今】明朝时期有一县,两童相斗,一人致死,县令命人押至牢房,亲自给杀人犯送牢饭,故意将筷子一正一反插好,杀人犯接过饭后,很自然地把反插的筷子拿正,开始大快朵颐,于是县令斥声道“已明事理,当斩立决”,理由是此犯已经懂事,与成人无异。
   清朝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有位9岁孩童刘麽子,向一位同村的9岁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殴打子相,导致子相小朋友摔死了。按照规定,10岁以下杀人案,可以奏请皇帝裁决。四川总督于是将此事上奏,希望能援引丁乞三仔案,为犯人减刑。
但没想到,乾隆看到此案后,怒了。不但不同意援引丁案,而且下旨斥责: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大白话说就是:如果年纪小杀了人就能免死,还有情理王法吗?况且小小年龄就能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不然长大了还不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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