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4-03-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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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限缩#】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该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例#(杨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