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老师经济法 24-03-19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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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学习思路】本内容亦为物权理论,考试以直接记忆型题目为考核方向,记住即可选对,简单粗暴!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的特点包括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支配性
【解释】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其中,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
【解释】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3.绝对性
【解释】绝对性也称为“对世性”,强调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特定权利人对物享有的财产权(物权),可简单概括为“一对多”。
(二)物权的种类
【分类体系图】见本微博图片归纳。
1. 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2)不动产物权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4. 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1)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2)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例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