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战律师 24-03-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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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4岁女童的未满12岁男孩或已正常上学# 这个案子凶手李某在行凶时年仅11岁,按现行法律,是真没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修正后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是12岁,是否算修正到位?有没有必要再调整规则?

按2020年《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微博公开课##守护我权利# 我觉得明显对龄犯罪现实,现行的规则还是不到位。从偶尔报道中看到的一些低龄孩子莫名作恶的情况看,12岁这个年龄以外严重作恶的情况,未必不会发生。比如这个案子,女童家属提起刑事申诉显然不会有结果,对那个杀人时不到12岁的凶手而言,按现行法律,刑事责任是不可能追究的,讨论空间只能他现在应不应该回到普通学校正常上学。

所以,既然在低龄恶行中增加了很严格的“最高检核准的程序”,那有必要设定12岁这个下限吗?我觉得可以再降低或取消这个下限,以应对一些特殊的严重案情。
尤其是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时,刑法中相关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条款应该有条件失效或降低追责影响,否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真正受保护的将不是普通的孩子,而是小恶魔。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