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详解竞业限制滥用症结#】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但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范畴,限定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群体。但哪些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判断标准并不清晰,据公开信息,很多公司的基层普通员工也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此而来的竞业限制泛化问题引发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劳动争议等案件的审理。3月6日,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对《财经》表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真正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一律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就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宜芳说,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在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框架下,理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法律促进就业之间的关系,寻求用人单位公平竞争与劳动者价值创造之间新的平衡点。(财经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