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2所示——中国古代《大清律例·名利律下之一》规定➠7岁以下的儿童杀人可以免死;7岁~10岁杀人需要上奏核准;但是如果涉及图4谋反,那么10岁以下先坐牢,坐到11岁时交给内务府进行阉割,然后发配给边疆为奴。
具体内容图2所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犯杀人谋故斗殴应死,一应斩绞者议拟奏闻。
清朝法学人士给出的理由是——【谓90岁以上7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
#伯爵冷知识# 实际上让我感到诧异的是图3——即7岁以下致毙人命之案,准其依律声请免罪;至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双请;至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亦系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
没想到啊,古代清朝居然有这么细致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7~10岁小孩杀大人/大孩子(年龄差高于4年)可以申请减刑;一般10岁以上的杀人者就需要一命抵一命(死刑)了,不过15岁以下的小孩被长期霸凌/或者被年长4岁以上的人戏耍侮辱而自卫反击,也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如果7~10岁小孩杀掉比他更小的孩子/或者杀掉年龄差距不超过3年的大孩子,一律不准申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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