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当事人索赔,最终被裁决赔偿351万元的案件,我看了下仲裁裁决书,我觉得对于律师执业有几点警醒和思考:
1.对于律所要求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的仲裁请求而言,虽然《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的律师费金额,但仲裁庭仍然根据律师的工作量对于律师费金额进行了酌减。由此,我们作为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服务过程中,保留服务记录和沟通记录。
2.对于当事人因承办律师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要求律所赔偿350余万元的仲裁反请求而言,最后仲裁庭支持并裁决律所赔偿351万,老实说我是非常惊讶和意外的。
我看完了整个裁决书,大致就是甲与乙之间存在A和B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乙依据B协议要求甲支付股权转让款,律师代理甲提出B协议虚假的抗辩,经鉴定B协议为虚假,但最终人民法院依据A协议判令甲向乙支付股权转让款。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原告乙选择B协议作为依据发起诉讼,但B协议为虚假,此时人民法院直接依据A协议进行判决,虽然A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直接据此判决否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否未充分保障甲的代理律师对于A协议的抗辩和辩论的权利?
【之前我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原告依据X协议认为构成担保要求我们担责,但我们抗辩不构成担保,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担保但构成债务加入,我们认为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认为当事人只需要负责提出诉讼请求,至于判决理由是否与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致并不属于“不告不理”的审查范围,只要判项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请即可。我还遇到过二审中直接变更请求权基础,一审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为由提起诉讼,二审直接变更为不当得利,二审只给了我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还是按照不当得利审,有种剥夺审级利益的感觉。】
关于A协议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我看了裁决书,至少我觉得是存在时效经过的可能。对此,仲裁庭认为执业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预见到人民法院可能依据A协议进行判决,但未对A协议提出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明显失察,故依据《民法典》和《律师法》的规定裁决律所赔偿。先不论人民法院依据A协议判决是否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仲裁庭认为前案判决当事人败诉系由于律师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不一定胜诉啊,毕竟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的可能。
综上,以前我只认为不做涉及律师见证和起草遗嘱的业务、注意起诉期和上诉期等问题就不会发生赔偿的问题,此裁决一出简直就是大大增加对于律师的执业要求--必须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位,否则就等着赔偿。所以,在以后的执业生涯中,不管三七二十一、有没有道理,先抗辩了再说。
3.对于B协议为何会存在虚假的问题,我只能告诉大家,在签订任意一份合同时,都应该加盖骑缝章(骑缝指印)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每一页上签字或者捺印。
4.对于争议解决应当选择商事仲裁、还是民事诉讼,我只能说商事仲裁是一裁终局,即使裁决结果的争议再大都是一裁终局、没有任何上诉救济的可能,只能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要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难度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