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03-2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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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典型案件钥匙码案例# 【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及于期满后】#法律学习铁粉福利#

票据法上,到期日前未提示付款,丧失的仅是追索权,并非付款请求权。此后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行使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即便票据权利失权,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据是:《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题旨案例涉及票据实务中一个小知识点:提前提示付款,没有得到回应,到期后持票人没有再提示,在通过诉讼主张票据权利时,是否需要再履行一个提示付款前置程序。本案例的结论是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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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由以下铁粉拍摄者提供:
图二:@同伊法律人
图三:@卫生发展研究院
图四:@Rommmmmmmmmman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