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鹏法# 今天正好是#世界森林日#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两个与树林保护有关的案例吧!@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想开了]案例一
【案情简介】
本案所涉古榕树树龄110年,是广东省古树名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三级古树,为深圳660株三级古榕树之一,于2018年挂牌。该古树位于某城市更新项目建筑工地内,因周边施工严重影响其正常生长,相关单位函告A公司,要求对该古树进行抢救复原。A公司雇请B公司处置,B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转而雇请缪某处置,并指定B公司员工陈某与缪某以及A公司承包项目的工地负责人刘某对接。
几人商定将古树移植,在未办理古树移栽手续的情况下,缪某带人进入工地砍掉古树大部分枝叶。相关部门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责令缪某等人停工,并明确要求不得移栽古树,但刘某并未要求保安人员阻止缪某等人再次进入工地,缪某仍按原计划将古树移栽。经广东省林业科学院评估,该古榕树受损程度达82.1%,受损金额为281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洪某、缪某、陈某等人明知移栽古树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却未办理,非法移栽珍贵古树,造成严重损害;被告人刘某作为项目工地负责人,与上述被告人商定移栽方案,并在行政部门明确要求不得移栽古树后,仍放任被告人缪某等人移栽古树,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区别,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鹏法君说法】
本案所涉古树自种植之日起一直在原址,是地方悠久历史和文化的见证,具有难以再生和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本案各被告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广东省对古树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2022年3月,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地和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除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迁移古树名木;对于确需迁移的项目,需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方可实施。
在进行城市更新时,各方应树牢生态文明理念,对现场树木进行调查,登录广东省古树名木信息系统查询或向林业部门询问。在施工前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名木,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先向林业部门申请,对树木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我想开了]案例二
【案情简介】
朱某居住地紧靠山边。为图方便,朱某将后院的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其间未能控制火势引起山火,后消防人员将火扑灭。经专业机构调查,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38亩,受害林草面积为14亩,受害树木蓄积为11.6立方米,受害树木株数为2442株,草木资源损失经核算总价值4269.16元。公诉机关以朱某涉嫌失火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被告人朱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朱某赔偿林木资源损失4269.16元,并在深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鹏法君说法】
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本案发生于深圳的山林地区,周边森林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部分市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山林火灾警惕性不高,为图方便将山林边的生活垃圾直接焚烧处理。一旦引发山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更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因而极可能犯失火罪,将面临牢狱之灾。火灾猛于虎,安全无小事。鹏法君提醒,提高保护森林、护林防火的意识,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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