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一经签收概不退换到底能不能退#】网购的商品被快递员放在快递自提柜里,消费者到快递柜收取,是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快捷方便,但也存在不能当面签收验货,商品出现问题无法退换的风险。
3月21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消费纠纷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首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消费纠纷审判白皮书》,并精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刘某在某电商店铺购买了手办模型一个,单价为198元,运费为45元,刘某实付款243元。涉案商品的商品详情处载明:品牌为某某IP,用途为收藏,全新未拆封,“注意”处载明“铁盒=空铁盒,收藏原理=邮票,请务必当面与快递员验货,一经签收,概不退换”。
店铺发货后,快递员将商品置放于丰巢自提柜,刘某在开柜后3分钟联系店铺并随后发送商品照片显示手办铁盒的一角有磕碰,店铺经营者冯某回复发货前核对过,完美无瑕。刘某后通过平台极速退款机制完成退款,并将货物发送回店铺,经电商客服判定用卖家保证金赔付了刘某运费损失。店铺经营者冯某起诉买家刘某要求其支付货款243元并承担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余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求退货退款并无不当;冯某作为经营者,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铁盒属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且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刘某恶意损坏商品的情况下,应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属格式条款,经营者也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而本案中经营者仅在商品详情页以与其他文字仅颜色不同、但字体相同、大小一致的文字注明该内容,未在商品“宝贝”页、快递包装外等区域明显标注,难以认定为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刘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并非丰巢柜,亦无证据显示系刘某授权快递员将商品放至快递柜。刘某在丰巢柜签收后再打开核实商品情况,五分钟内联系冯某并于十分钟内说明瑕疵问题,应属在合理期间内验收。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旨在提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无权以网页曾写明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内容抗辩消费者的合理退货退款请求权。
此外,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孟祥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