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做必要、合理的释明是保障程序有序推进的的重要方式,但也要避免以下情况:1.脱离中立地位,不当进行释明。比如:被告,你刚才的抗辩构成了反诉,本院通知你七日内缴纳反诉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2.该释明的不释明。比如,发现一方证据明显不足,或一方应该申请鉴定但未申请,不通过发问方式确认该方是否还有其证据要提交或是否申请鉴定,直接以举证责任做出裁判。3.错误释明,该问题尤其体现在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请方面:原告,你主张的是工资款,但本院认为应当是劳务分包工程款,你是否变更请求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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