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向我告知:江苏省政府完全维持扬州市政府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坚决认定当年扬州市长季建业以两条重罪用威胁并欺诈方法获得的“用1.65亿元收购我拥有的扬州亚星客车60.67%股权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协议应付给顾雏军的1.65亿元人民币至今19年来一分未付,这种荒唐的违约行为,居然不影响江苏省政府认定这个协议至今仍然有效。江苏省这个先例一开,那么全国各地方政府都可以构陷一条刑事罪名把民营企业家抓进看守所,用刑事罪名威胁且欺诈该民营企业家签定各种令其大吐血的产权转让协议,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这些刑事罪名完全不成立,但是各地方政府都照样认定这种邪恶方式签订的令民营企业家大吐血的各种产权转让协议居然有效。此例一开,以后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还有任何意义吗?江苏省政府所有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的政策岂不成为贻笑天下的大笑话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