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判决不公,特别是枉法判决的问题。所谓判决不公,就好比交通责任事故,本来应该负全责的一方,结果只是判决承担主要责任或者部分责任。而枉法判决,就是颠倒黑白,判成了冤案。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参见本案http://t.cn/A6TqVcmd ),原告有借条,借条上也有明确的利息约定,但是被告凭空一句谎言说什么时候与原告口头约定免除了利息,只是凭这种“口说无凭”的谎言,法官就判被告赢。这种情况就是枉法判决,是老百姓绝对不能容忍的。而且这种情况,并不是法官的水平、能力问题,而是思想道德有问题,是金钱、人情、腐败、道德败坏等方面的原因所致,这种情况是老百姓无法容忍、深恶痛绝的。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下重拳。对于枉法判决的法官,首先就是开除,接下来就是法办,绝不留情!
第二个问题,就是生效判决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目前老百姓的口头禅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很多生效的法院判决没有执行好,有的是没有执行到位,有的甚至一点都没有执行。生效判决不执行,实际上就是一纸空文。老百姓拿到这种“一纸空文”的判决书,一方面痛恨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被告,同时也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敬畏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要解决好执行不力的问题,已经成了当务之急。如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要从“案结了事”转化到“案结事了”的轨道上来。一个案子,如果只是判决,而没有执行完毕,法院就不能把这个案子当着已经结案,这个工作就不能当成已经解决。法院的各级考核指标,必须按照“案结事了”的标准来完善。法院工作报告,无论是向上级法院报告,还是向同级人大报告,都必须考核“案结事了”的指标,不能只是报告一年判决了多少个案子,而应该报告一年“了结”了多少个案子,包括判决和执行完毕,才算真正算解决了问题,否则不作统计,也不作报告内容。第二,法院生效判决,必须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去执行,不宜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赢了官司,还要解决问题,而不是拿到一张没有任何价值的判决书。为什么要当事人去申请执行?为什么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去强制执行?这样的作法,其实是把正常的法院职责转到了当事人。当事人申请执行有什么不好?一是打官司求人,申请执行还要请人撰写申请执行书,这个是无限的折腾。二个是申请执行,还必须在两年内申请,否则生效判决书就不再生效。这个其实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另外,法院执行不到位的时候,常常叫当事人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老百姓很纳闷,法院作为国家政权机关,还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难道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还有比法院更大的优势?而且普通人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赋予其调查权,还不知道使用什么调查方式可能导致违法犯罪。难道当事人赢了官司,还要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认为,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工作,应该由法院依职权完整地去履行,不应该转嫁给当事人这样的普通公民。法院如果需要公安和银行、房地产,包括任何国家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的配合,依照法定职责由这样单位配合和支持。另外,国家要修改完善法律,强化对拒执人员的惩罚力度,不能心慈手软,该判刑的坚决判刑,该坐牢的坚决坐牢,对那些转移财产的,使用亲属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逃避履行绩务的,建议依法移转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像调查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样,穷尽一切强硬措施进行调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