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常作为一种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被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前或上市初期,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注销企业、出售(注入)资产等方式彻底解决同业竞争,此时,委托经营便成为暂时解决同业竞争的一种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委托(受托)经营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此,上市公司在采用委托经营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时,应当考虑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深天马A(000050)、ST中基(000972)、川投能源(600674)三个案例中,上市公司委托他人经营或者受托经营的标的资产均已达到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指标,但却未被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其关键点在于上述案例中的委托(受托)经营安排:上市公司未控制受托公司或未失去委托公司的控制权,标的资产的控制权未转移,受托方仅获得了标的资产的经营管理权限,但并未获得标的资产控制权。此类委托经营不构成实质上的购买、出售资产,从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应地,在西水股份(600291)案例中,上市公司通过受托经营实际上获得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实质上相当于购买了天安保险这一资产,因而被认定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http://t.cn/A6TVfj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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