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紫剑 24-04-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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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三问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被罚22万#

也不知道央媒在问啥……

那么大个“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看不见啊?

还小过重罚?

你们知道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会产生什么结果么?

恕我直言哈,将来,因为这些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小过导致了传染病传播,央媒是不是要承担责任?会不会承担责任?

那么多大过轻罚甚至大过不罚不见你报道,关乎公众利益的事情,你整个小过重罚来吃流量……

涉及到公共利益,尤其涉及到医疗安全,就没有一个事情是轻的,没有一个事情是小过,央媒以舆论为武器,刻意针对地方执法,避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谈,而引用很明显不是该领域该行业的非专业人士观点进行传播,做不合理的价值观和舆论引导,这是严重的报道事故。

我说这个话是有底气的,因为我做过卫生执法工作,这是我的老本行之一。

同时,我也做个科普:采耳、拔牙、修脚等看似民间手艺活的经营,是需要分为两部分来看的,一部分是无侵入式的操作,纯体外的这种,这种要符合公共场所经营的要求,卫生执法部门是不会去做过度执法的;第二种,是有侵入式的操作,就是可能会见血的这种,这种是一定要按照诊疗活动来鉴定的,因为你必须保证每个顾客使用的器械是无菌消毒过的,你必须保证每个顾客在接受诊疗时的环境是符合开展诊疗活动条件的,你必须保证该诊疗活动的操作者经过严格的操作培训,知晓明确的操作流程,知晓基本的无菌消毒技术,该场所有相应的消毒环境或设备等等等等。

有那么严重吗?有。

因为曾经我就见过修脚刀不消毒,给前一个顾客用完就给后一个患者用,接着传染灰指甲、脚气的;我也见过拔牙的钳子不是专业钳子,然后采样一检测,带乙肝病毒阳性的,乙肝病毒在室温环境下能活一周左右,这都能检测出来,说明至少有一周之内这个钳子是接触了这个东西,而且消毒没有消杀干净。采耳也是一样的道理。

现在问题来了:你愿意因为采耳染病吗?

就这一个问题,回答一下?

补充:有些朋友对于第一笔11万处罚觉得合理,但是对于第二笔11万觉得不合理,普个法: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这第二个11万,是因为这里有条“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限定,否则按照每天3%,算算有多少?

而这家从开始到催告中间有168天——当然,这个事情新闻没有写,所以你不知道。这168天,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关店积极整改,说个不好听的,但凡有悔改或者整改意愿,都不会有这第二笔罚款。

事实是,第二笔罚款的催告通知三天后,罚款变成了22万之后三天她才用注销的方式来表示伏法——之前干啥去了呢?

这些事情,新闻都没有写,对吧?

咱们换位思考一下:我通知你整改,你不整改,我告知你这样不行,你不听,最后没办法了,我决定处罚你,结果你一句“没钱”就不搭理了……从执法角度来看,这个叫啥啊?

怎么理解?对吧?

不是说什么事情都不能罚,也不是说什么事情都是“你弱你有理”——有些弱者不经意间的作恶就不是作恶了?

两回事儿了。

我从来都是站在群众一边——顾客是不是群众?一家赚钱让更多家群众处于风险之中,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这根本不是选择题[干饭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