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了好多个建筑工程居间费案件。其实,只要是居间费的案件,有争议的特别多,因为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居间人可以通过介绍工程收取居间费,这是合法的。但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居间报酬的比例,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居间人在整个居间服务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发挥的作用大小以及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居间报酬。
我曾代理过一起居间费案件,我方代理被告B公司,案情大概如下:201 5年3月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第二条约定:经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若B公司在项目中标,则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按照工程总价的7%计取。为2000万元,201 5年3月7日,B公司中标。后工程回款很缓慢,但A公司认为居间费约定了只要中标就给,管你回不回款(B公司合同确实没签好了)双方就居间费产生争议,A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讼诉,向B公司主张7%的居间报酬。
针对原告的主张,我方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签订工程合同总金额提取7%的金额作为居间报酬标准,但实际上该工程至今尚未得到全部回款,且我国法律虽未对居间报酬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双方约定标准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过高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法院对居间费用适当酌减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为宜。
最终法院认定因为建筑工程项目本身具有周期冗长、施工艰巨、成本较高、利润普遍偏低等行业特征,且本案中,工程回款一直拖延,严重影响到被告利润。原告主张工程总价的7%作为服务费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虽然我国法律对居间报酬未作出明确规定,若居间人获得的报酬比例偏高,会有违公平原则,为避免利益失衡,应当调低居间报酬的比例。最终判决,将7%的居间报酬酌减为1%,被告最终减少了一千多万的居间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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