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酒后猝死酒店房间,家属要求酒店担责】2023年2月王先生入住一家酒店,监控显示,办理入住手续时他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态都很正常。第二天中午酒店经理看到王先生在房间门口呕吐并带有酒味,询问王先生是否需要就医,王先生回应不需要。
第三天13时50分,酒店负责人发现王先生的房间已经到期,但没有办理退房或续费手续,于是前往房间查看,多次敲门无人回应后进入房间,发现王先生躺在床上没有反应,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王先生已经猝死。王先生家人认为酒店一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酒店一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没有在12时前联系王先生是否需要续费,可能延误了对王先生的及时救治,酌定酒店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共计19万余元。
酒店一方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酒店方表示,延迟退房符合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不能以公示的12时退房时间作为认定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王先生的死亡原因和时间,延迟退房和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酒店于13时50分许前往房间询问王先生是否需要续费并不存在过错。遂改判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项伊莉(实习) 编辑:卜玉 尚轶) http://t.cn/A6Txtvr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