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孩子母亲曾大喊自己有抑郁症#
1、当然,“大喊”并不能作为有抑郁症的根据,需要最终的司法鉴定结论。这里探讨一个问题:抑郁症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吗?
2、我国刑法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除了客观方面的恶行、恶果之外,还需要考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两个:年龄,精神健康状态
3、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精神病可以考量,什么类型的病症排除在外。统一衡量只有两个要素:行为人在犯罪行为时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
4、如果完全不能辨认或(而不是“和”)控制自己行为,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能够部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5、回到抑郁症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如果能够证明在这两个要素任一方面有问题,可能就可以打开一个缺口。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抑郁症患者仅仅被认为情绪低落,但行为辨认、控制能力完好,仍然是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处理的。
6、但事后如何鉴定当时进行犯罪行为时的精神健康状态,实在是一门玄学。
7、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近些年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科普,很多人意识到自己深受抑郁症——尤其是产后抑郁症——的困扰。所以,我国司法实践也应该尽快跟进,深入研究抑郁症(尤其是不同程度、不同种类)在不同阶段的症状,以及对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从而衔接司法实践。既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忽视其严重性,也要避免由于不了解而轻纵犯罪人。
#百乐有说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