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刘安琪 24-04-0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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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找时间专门看一遍担保相关的内容】读《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

1.为什么在《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一般规定外,还单独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因为担保合同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无法获得对待给付,且向债务人追偿基本上是心理安慰,很难落地。另外,如果国家机关等特定主体作为担保人,会损害公共利益。

2.担保合同无效的特殊事由:

(1)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格: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无效。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标的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法人组织以公益设施设定担保的,担保无效;

(3)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越权担保

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什么是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
如担保主体不合格(国家机关、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未审核其主体资格,也有过错。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人内控制度不严密,有过错;债权人未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进行合理审核,也有过错。

(2)什么是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
债权人胁迫、欺诈担保人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合同最终被撤销

(3)什么是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以权属不明的财产提供担保,债权人确实不知

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因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参与方,故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是导致主合同无效的过错,而是对主合同的成立发挥中介、促成作用。

如A公司自银行获得贷款,本无转贷的想法,但张三表示,若A公司将该笔资金转贷给B公司,自己提供担保——张三是攒局者,有过错~

@民法李劲松 补充更典型的案例~最好能透彻的给我讲一遍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