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考生该懂的不是舆论而是敬畏生命#
1、目前两所大学的决定都非常正确。不是说只有拒绝录取才正确,而是说,两所大学在这个问题上都有自由裁量权,别人管不着。
2、想继续前几天我发的微博,再深入谈一次“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误读问题。
3、本次事件中值得思考一个问题:“虐猫违法吗?”从现有法律来看,确实认定违法可能性比较低(但拍视频并广泛传播的话,我认为存在违法甚至犯罪可能性)。那么衍生出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所以大学有权拒绝录取他吗?”
4、有些网友在这个桥段,祭出了知名金句:“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既然没有禁止虐猫(姑且这么认为),那么他就是可以做的。
5、话题进展到此,其实这个推论没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他确实“可以”做。但是,他因此得不到录取通知书,并不代表他“不可以”虐猫,而是他选择“可以”虐猫承担的一个活该后果。
6、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获得竞争性极强、录取率很低的高等教育机会,并不是一个标配的权利,而是一个特权。说白了,国家并不欠他一个博士、硕士学位。作为一个成年人,出来混需要还,这纯属个人选择。
7、有人说,这不是伤害了他的受教育权吗?首先,研究生教育和义务教育本来就是不同层级的保护。义务教育有巨大的强制性,反过来看,也可以说是非常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有的少年犯哪怕罪行再严重,还是需要国家创造条件为其完成义务教育。
8、其次,所谓的“受教育权”是指平等参与教育竞争的机会,以及被录取后平等享受的各项教育设施、福利,而不是说必须得被录取才叫享受了受教育权。我们每个公民还有被选举权呢,是不是每个人都得发个人大代表当一当呢?
9、真正破坏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是法律剥夺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比如,在现行法律下,不考虑发布血腥视频并广泛传播这种极端情况,假如这个虐猫者被拘留、罚款、判刑了,我们可以说,这是“公权力在无理禁止公民的可为行为”,或者反过来说,“法无授权却在剥夺公民权利”。当然,应不应该完善立法管理虐猫问题,这是另一个有意义的独立话题了。
10、金句虽好,也要吃透了再用哦。
#百乐有说法#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