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定:从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
被诉言论部分出自于赵志巍发布的言论,部分来自于转发他人的言论。
赵志巍作为转发者对其转载的信息真实性亦有相应的审核义务,对指控他人犯罪的言论,系明显具有攻击性的言论,
在缺乏相关部门结论时,仅凭一方之言转载争议信息,并采用侮辱性语言指责另一方,其行为已超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边界,亦超出公众人物容忍范畴,
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考虑赵志巍发表侵权言论的总体数量、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赵志巍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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