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然丶 24-04-20 20:40
微博认证:历史博主 超话主持人(中国古代女军人超话)

如果家里没有亲子、嗣子,只有一个出嫁女,在宋明两朝,她分别能够得到多少家产?在宋朝,她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其余都得充公。而在明朝,她能得到全部。从这个例子看,表面上,明朝继承法对女性更友好。但实际上,明朝继承法强制立同宗男嗣!

在明朝,只有在没有合适嗣子的情况下,她才有继承权。如果宗族立了嗣,她连那三分之一都没有。

在宗族聚居的年代,就算找不到亲侄子,找个同姓晚辈也不难。所以,她大概率什么都拿不到。

(《宋刑统》:“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

(《明代律例汇编》:“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明代律例汇编》:“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

(《大明律》:“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

再说说招赘女的情况。在宋朝,如果独女招赘,顶门立户,那她在继承法中的地位就等同于独子(图2)。

但在明朝,这是不行的,招赘女只能得到一半家产。因为按法律规定,嗣子必须是同宗,女儿生的不算香火。分走另外一半家产的,自然就是那个同宗嗣子。

(《大明会典》:“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

再说说“立出嫁女之子为嗣孙”的情况。宋律虽然说“户绝之家,官为立继”,但只要家里给出嫁女其中一个儿子改姓,认作嗣孙,就不算户绝,官府是不会管的(图1)。

宋儒陈淳虽然反对这种做法,但他在《北溪字义》中也承认了,在当时,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今世多有取女子之子为后,以姓虽异,而有气类相近,似胜于同姓而属疏者。”

明朝,法律却严格禁止“异姓乱宗”,这种“嗣孙”是不合法的,不算“香火”(但实际上,在民间,这种“嗣孙”还是有很多。顾炎武曾说,与他同时代的人有很多随母姓的。清初,女作曲家阮丽珍之子曹柽也曾被清廷立为姥爷阮大铖的嗣孙,改姓阮)。

🔥

最后说说遗嘱继承的情况。宋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在明朝,遗嘱内容不得与继承法相悖。

也就是说,如果宋朝人想立遗嘱把家产都给女儿,无论她出嫁与否,都可行,但在明朝,这就行不通(图3,《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综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明朝继承法对女性的限制都比宋朝更严重。

(图1来自论文《宋代的户绝继承法》,图2来自论文《宋代户绝条件下妇女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亿点曝光计划#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