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04-21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网课超时不退格式条款无效】
#民商事典型案件钥匙码案例# #法律学习铁粉福利#

英语培训及其他少儿课外培训机构,为了“锁定”客户,会通过格式条款约束来做限制。

本案中,“30天无理由退课”的“冷静期”制度,法院予以褒扬,将其定性为一种符合法律精神的保护消费者条款。虽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条款上“无理由”,但实际操作上会设置各种阻碍,包括客户专员轮番轰炸劝阻、退款周期无限延宕。

对于“课时费超期不退”的条款效力,法院从提示义务,公平、诚信原则等角度予以否定。最后综合消费者过错,大致按1/4左右比例予以适当退费。给消费者和网课培训机构都是一个警示。

有关教育机构培训预付款纠纷,一些典型权威类案,可了解一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9年,滕某与教育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约定滕某支付6020元,含三年网校学习卡及三年辅导班费用。辅导班开设三个多月后,因教育公司迁址而停办。滕某诉请教育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实务要点: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部分退费的,应予支持——因经营者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双方协议约定方式继续提供教育服务,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1年“滕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见《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依法予以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01409/215:22);另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01803/75:104)。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15年,俞某花1.8万余元报名咨询公司日语培训班,约定“不得逾期不得退费不得转让”。2017年,原定84节课,俞某上了30节课后要求退学费未果,以咨询公司无办学许可证、超经营范围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实务要点:虽无办学许可,且超经营范围,日语培训合同有效——经营性培训合同一方超经营范围,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非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范围的,合同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天津和平区法院(2017)津0101民初3531号“俞某与某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见《俞宏霖诉天津日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刘志强、许亚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6/124:75)。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2年,马某交费4万元,报名培训中心英语课程。2014年,马某以部分执教外教并非如培训中心宣称的“外教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且不具备教学资质、构成欺诈为由诉请双倍赔偿,并要求出借收款账号的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外教不具备所宣称教师资质条件的,构成消费欺诈——教育培训机构未举证证明实际执教教师具备其所宣传的教师资质条件的,应认定为消费欺诈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5)宁民终字第4271号“马某等与某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见《马佳等诉南京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等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04/46:36)。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08年,倪某在驾校交费报名参加驾驶培训,考完科目一后,一直未参加后续练车,期间教练通知过两次。2010年,倪某得知学习时间已超过两年,依公安部规定需重新学习,遂以驾校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诉请损失赔偿。
实务要点:驾校未履行有关考试事项告知义务的,应赔偿损失——驾校未将影响学员取得驾照重要事项特别告知学员,导致学员错失考试及取得相应证照机会的,驾校应相应赔偿。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2)宿中商终字第0076号“倪某与某驾校培训合同纠纷案”,见《倪前进诉荣盛驾培公司未履行有关考试重要事项告知义务驾驶培训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3/21:57)。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10年,厉某到民办中学咨询后,交纳学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后因入读其他学校而未来报名,中学以“如不来,不退款”的承诺条款只同意退6000元。
实务要点:民办学校“退学不退学费”的招生条款,应为无效——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中,要求学生承诺“退学不退学费”的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等价有偿法律原则,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洪泽法院(2011)泽商初字第0543号“厉某与某中学教育合同纠纷案”,见《厉娟退学后诉洪泽外国语中学返还学费教育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03/15:46)。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09年,姚某法定代理人向培训学校交纳9万元培训网球,三个月后姚某以教学质量问题终止培训。培训学校以入学须知中“中途离训,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规定拒绝退费。
实务要点:教育培训合同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无效——教育培训合同约定“中途离训,不做任何理由的学费顺延及退费要求”格式条款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10304号“姚某与某培训学校培训合同纠纷案”,见《姚某诉北京匠心之轮国际网球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不退费”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艾明、王磊),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61)。

【案例七】
案情简介:2004年,王某到学院与实业公司联合创办的学校上学,交了2.2万元捐赠助学款,约定学生严重违纪,导致中途退学,该款不退。2006年,王某认为学校不能正常上课而转学要求退还捐赠款致诉。
实务要点:捐赠助学款,应属于《合同法》上附义务赠与合同——捐赠助学款属于《合同法》上附义务赠与合同,不同于应根据实际受教育情况据实结算的学费,应属于捐赠性质。
案例索引:贵州贵阳中院(2006)筑民一终字第802号“王某与某学校赠与合同纠纷案”,见《王琳舒诉贵阳市四川外语学院附设外国语学校等捐赠助学协议案(协议性质的认定)》(施辉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商:221)。

【案例八】
案情简介:2001年,黄某在网校网站上看到某名校“研修班”招生简章,遂交了2万元,毕业时发的是该名校“培训班”结业证书。黄某从网校网站下载了许多学员关于证书的讨论贴、学员分组情况及公告贴、学生手册、新闻报道等来证明其上的是“研修班”而非“培训班”。
实务要点:持有原始证据一方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当事人提供非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对方有能力亦有义务提供原始证据而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3422号“黄某与某教育公司教育合同纠纷案”,见《黄罕奭诉北京北大商学网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合同案(网络电子版招生简章的举证责任)》(张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568)。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04年,盛某与家教中心签订委托课外辅导协议,家教中心承诺使盛某翌年高考分数达到二本录取分数线,“如未能达到承诺目标,家教中心有权组织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决定退费比例”。2005年,盛某高考失利,诉请家教中心退回学费1.8万元。
实务要点:家教服务未达承诺目标,家教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家教服务提供者提供家教服务后,未能达到其承诺目标即合同订立根本目的的,家教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区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337号“盛某与某家教中心教育合同纠纷案”,见《盛楠诉北京能者家教服务中心案(教育服务合同)》(庞松),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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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