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或死亡企业无力赔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法律早已明文规定,但全国各地社保机构拒不执行,问题出在哪里?
为了保障劳动者工伤后企业无力赔付情况下,应由社保基金垫付,2018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法出台后,人社部为了便于操作于2011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经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出具了中止执行裁定文书的,社保机构应依法予以垫付。
此前重庆高院曾制定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付工伤保险的,社保机构不得垫付。在老周的努力下,人市大责令高院废止了第二十四条。
伍锡梅工伤保险垫付一案业经努力,南岸区社保局赔偿了一百多万元。
四川的赵丕国工伤保险垫付一案业经行政诉讼一、二审,新都区社保局败诉后已依法赔付,改变了四川此前不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垫付的现状。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社保局不予垫付刘胜青其夫郭小平工伤保险垫付一案,业经一、二审,茌平区社保局已垫付了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一百多万元。该案引起山东省人社厅高度关注,在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时对社保基金垫付作了明确细化。
重庆酉阳罗尚军陕西省志丹县工伤保险垫付一案,延安当地法院开庭后,至今尚未宣判。
上述案件引起南方周末高度关注,并对此发文作过长篇报道。
从中央到地方要求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现在各地社保机构却有法不依,诉讼维权如此艰难,少则三年,多则十年,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朋友,如需帮助可致电老周:138838196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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