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沼泽酱 24-04-2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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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三中女老师网课爆破猝死事件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不遵守执法规定?灰色执法,拖延案件起诉时间

公安部门说在23年案件侦办结束后,就多次将卷宗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这点也确实无可置疑。按照公安部门的说法,检察院只是口头不受理,没有给出任何文书通知。

但按照司法流程,如果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让公安部门继续补充侦查,那是要给一些补充侦查意见的;如果检察院决定最终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且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不论是按时间还是按流程,都不应该过了这么久还没有明确的定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意味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本不存在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所说的“他们需要等法院的指导意见”。因为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和新郑市人民法院是平级关系,就算是检察院要等一个指导意见,也应该是寻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不是花几个月的时间去等待一个平级单位的意见,这让人觉得非常奇怪,这套说辞足以让那些不懂法的老百姓乖乖等待这个“走程序”的过程长达几年。

依据目前的现实情况,我们最大的疑问是:

第一,检察院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起诉阶段已经远远超过了一个半月,既没有做出起诉的决定,也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且公安部门也没有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他们为什么明知道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办事流程规定期限,但还是迟迟不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公安部门说检察院方口头告知他们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结案。是谁有权利口头告知?为什么是以口头告知而不以文书告知?

第三,24年新年时我们找到检察院之后他们才说要等法院的指导意见,那在此之前他们重视案件吗?为什么他们一直说要等新郑市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他们来说是决定性的意见吗?

第四,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查起诉是检察院的责任,审判是法院的责任,他们都是相互独立的单位。只有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不存在法院介入检察院阶段。为什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要以等待新郑法院的意见为理由,将案件搁置这么久?为什么我们联系到这位xu法官,对方根本不知道“提前介入”这回事?检察院说的“提前介入”是真实存在的吗?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到底谁给你们的权利让你们拖延起诉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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