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知实验室 24-04-21 11:43
微博认证:科技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和大家请教一个新公司制度的问题,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从认缴制改为了限期实缴制,运营实体若有股东是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那么这个实缴义务会穿透到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吗?

这里举个具体的例子:
1、一个创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2、一个股东是员工持股平台,持有20%的股份,对应100万的出资额
3、员工持股平台是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里面5个合伙人都是公司的核心骨干,假设5人平分。
4、对分到股份的核心骨干来说,他是实缴这个合伙企业对应的2万元就行呢,还是得实缴20万才行?
5、如果他当时没有钱实缴,或者整个合伙企业未能在期满之前实缴100万,那么只是合伙企业丧失对应的股东权益,还是会变成穿透到个人的债务?
6、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要被穿透承担实缴责任,还是只有一般合伙人被穿透?如果一般合伙人是公司的ceo担任,ceo只在合伙企业持有1%甚至不持股,也要当GP的ceo承担全部出资义务吗?

哪位了解的请不吝赐教,或者一起讨论也行[作揖][作揖]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