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界的良心”、已经94岁的吴敬琏教授真敢讲:
“因为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只有所谓‘刀制’的传统,用英文就是rule by law(法制),而不是rule of law(法治)。
这是中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而且中国一直以来使用的是大陆法系,但这并不太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普通法系,也就是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构成部分,法律条款明确,在实行过程中较为机械,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
海洋法系: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历史上,通过漫长的历史形成的,使用这个法律体系最大的国家是美国,所以海洋法系被简称为英美法系,这个法律体系也叫做普通法系,也叫判例援引法系。
海洋法系,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配的原因,主要有:
一、灵活性:更注重判例法,对新情况的适应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应对市场经济中的复杂变化;
二、商事法律发达: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商业活动,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创新鼓励:对合同和财产权利的保护较为充分,鼓励创新和创业;
四、适应国际贸易:与国际商法和国际惯例接轨,便于开展国际经济活动;等等。
发布于 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