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ai时代,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我记得今年给研究生讲复试案例时,就专门讲了声音权。
之所以我选声音权,主要是因为王利明老师去年写了一篇关于声音权的论文,他的观点是:声音权益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包括声音的可识别性和声音的内容。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根据声音识别出特定主体的身份。《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同时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声音的可识别性是声音权益具有人格属性、可作为一项人格利益保护的前提条件。
我自己补充了一些案例,比如b站很多up主用孙燕姿的声音合成ai声音唱其他人的歌。还有去年的孙红雷“你这瓜保熟吗”案。
回到本案,案情是原告殷某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殷某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原告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人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并对外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五被告的抗辩如下:
他们均否认侵权。北京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APP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影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音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官认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认定作为配音师的原告,其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被告方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构成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
(判决书还没看到,估计要看被告是否上诉,等后期文书出来,我们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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